根据天彦检查,2月22日,宏达国际电子有限公司和北京合丰智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珠海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魅族公司)和北京合丰智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合丰公司)被指控侵犯了宏达国际电子的名称。
有限公司作为“移动设备”。
发明专利权,事实和理由:宏达公司是所涉专利的专利权人,所涉专利涉及一种具有金属壳天线结构的移动设备。
通过比较从北京和丰公司购买的经过公证的魅族手机的技术特征,可以知道,北京和风公司销售的,魅族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均属于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涉及专利。
魅族公司未经宏达公司许可制造,出售或承诺出售涉案产品,北京合丰公司出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宏达电子公司的专利权。
两名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确定珠海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合丰智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自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宏达国际电子有限公司的侵权。
第201310032515.5号这个判断。
“移动设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发明专利权,即立即停止生产,承诺出售并出售侵犯了“移动设备”专利的美兰Note5手机。
发明专利号201310032515.5,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4万元。
据了解,魅族Note 5于2016年12月6日发布,于2018年4月30日停止销售。
根据魅族提供的数据,其实际激活量为3,619,637,是相对成功的中低档销售。
最终模型。